重慶法院披露謝才萍主動供述行賄獲減刑5年
http://news.sina.com 2009年11月03日 01:25 華龍網
華龍網11月3日15:44分訊(數字記者 闕影 徐興渝) 今日上午9時30分,謝才萍等22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謝才萍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8年,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今日14時,該案審判長,重慶市五中法院刑一庭副庭長洪濤向媒體通報了謝才萍案的量刑依據。
郭勝、甘勇受賄18萬 罸當其罪
審判長洪濤透露,在本案指控的多項罪名中,除受賄罪最高刑期有死刑、行賄罪最高刑期有無期徒刑外,其余指控的罪名最高刑期均為有期徒刑。被告人郭勝、甘勇共同受賄18萬元人民幣,根據其犯罪金額、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程度,對其分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體現了罸當其罪。
謝才萍主動供述行賄獲減刑
洪濤透露,謝才萍等犯行賄罪,情節嚴重,法定刑期在5年以上10年以下,但她主動供述,因此給予了5年減刑,判處有期徒刑3年。 對於被告人謝才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賄罪,數罪並罸,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罸金102萬元。
多名被告具有自首、立功情節
在本案中,對一些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具有從犯、自首、立功情節的,在具體適用刑罸時均考慮了從寬。如:被告人趙波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謝才萍和羅旋,被認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在具體量刑時,我們充分體現了政策。羅璇歸案後協助抓獲涉嫌詐騙的犯罪分子,構成立功,在具體量刑時給予了從輕處罸。例如,被告人唐曉青曾經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罸之罪,構成累犯,在量刑時綜合其他犯罪情節予以了從重處理。這些都是我們對寬嚴相濟政策的具體運用,做到了罪與刑相適應,罸當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