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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首都高院 裁定同性戀合法

http://news.sina.com   2009年07月03日 01:59   光華日報

  (新德裡3日綜合電)印度新德裡高等法院周四以違反憲法賦予人權自由的理由,在解釋印度刑法第377條款時,宣佈同性戀是成人兩廂情願的隱私行為,不屬犯罪行為。

  印度刑法第377條款訂立於1860年,規定凡是任何違反自然定律的性行為均得處以最低10年、最高終身監禁的處分,並要罸錢。這項條款適用於同性戀行為。

  但支持同性戀的人認為,同性戀是已成年人兩廂情願的隱私行為,是基本人權自由的一部分,不應被視為犯罪行為,因此要求廢除定義不明的刑法第377條款。

  高等法院雖然同意成年人兩廂同意的同性戀行為不屬犯罪行為,但依然宣佈保留第377條款,並表示此條款仍適用於其它違反自然定律的性行為。

  判決書中沒有進一步解釋兩者性行為包括哪些行為。

  不過,刑法第377條款仍必須等待國會修訂,刪除其中有關同性戀的文句之後,同性戀行為才能在印度社會合法化。

  印度是全球至今少數將同性戀視為犯罪行為並處以最高無期徒刑的國家。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2日説,印度法庭這次判決為大約80個仍將同性戀列作犯罪行為的國家開先例,甚至也鼓勵印度更多帶有愛滋病病毒的人士站出來尋求治理及獲取信息。

  ■ 同志們戴著面具慶祝高院裁定同性戀不屬犯罪行為。(美聯社照片)

  ■ 支持同性戀的人們2日在新德裡慶祝高院裁定同性戀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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